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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的合规提示

发布日期:2026-07-02 10:00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全市各经营主体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筑牢内容导向与合规经营底线,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作如下提示。

  一、保持正确宣传导向

  1.树立正向价值观。严禁宣扬躺平、奢靡享乐、拜金炫富等不良理念;坚决抵制各类低俗、庸俗、媚俗内容,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杜绝负面焦虑营销。不得刻意渲染、放大职场内卷、加班压力、经济焦虑、婚恋压力、容貌身材焦虑等负面情绪制造社会焦虑。

  3.严禁敏感内容。严禁使用、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党旗、党徽等国家及军队象征标识;严禁借用国家机关、党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义、形象背书宣传;严禁使用“特供”“专供”“内供”等假借官方名义的误导性表述。

  4.禁止各类歧视对立。不得包含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年龄、学历、容貌、收入等任何歧视、贬低、排斥性内容,杜绝制造群体对立。

  5.规范使用红色资源。严禁借党和国家重大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红色文化资源过度商业炒作,不得包装营销各类商品、文旅、研学、文创产品,杜绝红色资源商业化、低俗化。

  二、坚守内容真实

  1.杜绝虚假夸大宣传。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产品、服务的信息和内容;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2.引证内容有据可查。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句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3.禁用违规用语。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第一”“顶级”“全网最佳”“独一无二”等绝对化用语。

  三、规范提示用语

  1.禁止“小字隐形提示”。提示性文字、免责条款、限制条件、活动规则等内容,不得使用极小字体、浅色系、模糊水印、折叠隐藏、快速闪过等方式规避展示,杜绝“误导性大小字”,不得采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

  2.保障视觉显著可辨。提示性用语字号需与主宣传文案保持合理比例,字体颜色与背景形成明显色差,画面、视频中停留时长充足,确保普通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完整知晓相关限制与风险。

  3.广告标识清晰可辨。短视频、图文、直播等互联网推广内容,需依法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区分原生内容与商业推广,保障消费者辨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