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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的风险提示(二)

发布日期:2026-06-30 11:27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6月11日,我局已在局官网发布《关于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的风险提示》(内容详见:https://fsamr.foshan.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7173037.html)。近期,我局仍陆续收到关于协助核实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近期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是否为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函件。为进一步保障检验检测报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2026年4月15日,我局依法对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够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我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5月19日、6月4日我局两次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完成整改,未达到相关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因此,在2025年4月11日该公司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资质认定到该公司整改完成前,此期间除6份检验报告(详见附件)以外,其它以“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出具加盖CMA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均不具备法定证明作用。待该公司整改完成,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后,我局将及时通告。

    

    附件:情况说明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附件:情况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