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2023年未进行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示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38号)等有关规定,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取消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的佛山市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2日至11月1日,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取消上述化妆品备案。
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10月13日至11月2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详见附件2)至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资料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303室)提出陈诉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附件: 1.2023年未进行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清单.xls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