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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冬狩”行动成效显著

发布日期:2023-01-17 09:19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为深入推进民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延续前三季度“春雷”“飓风”“秋猎”专项整治行动的打击态势,严厉查处网络销售市场、电动自行车、流通环节水产品、安全生产等领域违法行为,促进行业规范有序提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佛山市市场监管局从10月底起至12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冬狩”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工作成效。

       行动期间,全市共出动35428人次,检查经营主体24206个次,共立案810宗,案值228.82万元,结案665宗,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宗,罚没1026.68万元,查获物品243批次。

        一、双线并进,有力有度。在行动体系上,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挂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分设了专项整治小组、法律服务组、宣传组及督导组等七个专项工作小组,构建起科室协同、市区镇联动、平台支撑、全领域立体打击的监管整治线。在行动开展上,及时召开2022年“冬狩”行动动员会,对“冬狩”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印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冬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对应的子方案,搭建起市、区级面对面督导抽查、镇街手把手针对指引、市场主体一对一消除风险隐患的整改提升线,并同步形成行动闭环,做到专项行动整治有力、监管有度。

       二、找准点位,精准打击。坚持问题导向,紧扣热点难点,瞄准上级领导关注、群众关心、媒体关切的突出问题,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城,紧扣网络销售市场、电动自行车、流通环节水产品、安全生产四个重点开展“冬狩”行动。

       一是开展网络销售市场专项整治。融合、整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12个单位职能优势,重点查处网售禁限售商品,“三无”外卖,“三假直播”,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售违法行为,网售质量违法“一老一小”用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行动以来共立案221宗。

       二是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围绕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开展了生产销售领域监管整治、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严把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部门工作协同、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质量承诺活动、电动自行车整治宣传引导等七个方面的工作,行动以来共立案178宗。

       三是开展流通环节水产品监管专项整治。全市着力监管农贸市场(含批发市场)重点环节,严格落实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督促农批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禁止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水产品入场销售。全面实行重点治理水产品入市必检,检出必查,查处必严,进一步建立健全水产品全链条追溯协作机制。行动以来共立案138宗。

       四是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以疫情防控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和前期发现问题隐患较多或存在限期未完成整改隐患的单位、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的单位以及电梯维保质量等为重点,开展全面检查维护和隐患排查,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整改消除。行动以来共立案273宗。

       三、紧密协作,同步推进。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工作措施,促使各专项工作齐头并进。印发行政执法参考《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法条疑难问题的理解》等,全面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专门就《处罚程序规定》有关法条在执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编发指导意见。及时跟踪报道行动动态,充分借助融媒体力量,为“冬狩”行动顺利开展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建立通报机制,助推各区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积极拓展案源,严查各类违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办率,确保专项行动深入全面、有效开展。

       案例一:佛山市顺德区某特门窗配件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10月,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勒流市场监督管理所依职权对佛山市顺德区某特门窗配件实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10月安装涉案电梯后开始投入使用,但至2022年10月9日案发时,该电梯一直未经检验。

勒流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涉案电梯且立即申请检验,待上述涉案电梯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同时对上述电梯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12月,勒流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佛山市南海某某好米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11月,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依法对佛山市南海某某好米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投入使用一台叉车用于装卸大米等货物,上述叉车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2022年8月,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行为予以改正。2022年11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改正,未停止使用上述叉车且未能提供上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亦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合格的报告。

2022年12月,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并依法作出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东某迅智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8月,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广东某迅智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某大厦内的2台电梯。从2022年1月至8月,当事人对上述2台电梯各进行了14次维保工作,共计填写了28份维保记录,维保人员均为廖某某、黄某某。但28份维保记录的“客户签名确认”或“使用单位电梯管理负责人(签字)”一栏签字的均为使用单位的保安“巫某某”,其并非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上述28份维保记录均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2022年6月,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电梯出现故障,使用单位通知当事人维保人员廖某某对上述电梯进行故障处理,但当事人维保人员未及时详细记录电梯故障情况。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120元。

2022年12月,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没款合计181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佛山市顺德某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8月,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职权对佛山市顺德某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上述1台叉车于2021年7月13日定期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应为2022年7月。当事人在明知上述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自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一直使用上述1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2022年11月,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佛山市某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经营未取得进口批文的药品案

       2022年3月,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线索对佛山市某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经营未取得进口批文的药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某商城开设了名为“某雪公主潮流馆”的店铺,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药品,其中销售了18盒“日本资生堂MOILIP修护唇润唇膏唇炎干燥裂滋润防保湿8g”,销售了8盒“【景甜同款】日本小林制药洗眼液眼药水500ml进口环节眼疲劳2-3度”,违法所得为1644元。

       2022年12月,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没款合计1164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廖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8月,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对廖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购进该批次电动自行车3辆,购进价为600元/辆,销售价为1080元/辆,用于抽检供样(购买样品)1辆,其余2辆于2022年8月15日退回购货商,无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3240元,违法所得为480元。

      2022年12月,杨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依法作出罚没款合计37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陈村某冲摩托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2年8月,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顺德陈村某冲摩托车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有8台在售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提供了上述8台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经查,当事人店内的8台电动自行车为2022年7月从东莞一家电动自行车车店购入。当事人在购入后,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改装换成长度不符合标准的鞍座,鞍座长度超过国家标准最大限值的350mm。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的上述8台电动自行车均没有对外售出。

       2022年12月,陈村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8台电动自行车以及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佛山市高明区某翔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2年9月,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荷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线索,对佛山市高明区某翔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台,装上配件后的电动自行车以1250元每台的价格对外销售。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于2022年7月对上述产品抽样检验,支付购样费1250元买走1台,另一台作为备样封存于当事人处。当事人店内已无上述工业产品及其他同一产品在售,经核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工业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500元。

      2022年11月,荷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台以及罚没款合计2650元的行政处罚。(市局执法监督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