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企业地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2 | (佛)食药监药罚[2018]19号 | 广东鹏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 广东鹏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洞庭路1号 | 9144060575785493XK | 陈寓声 | 经查,广东鹏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蛤蚧饮片”(批号:17T61),经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上述涉案产品共生产1,120包(对),生产货值23,072元,召回35包(对),实际销售1,085包(对),销售货值22,351元的事实存在。 | 广东鹏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 依据“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经合议,认为该单位生产劣药“蛤蚧饮片”(批号:17T61)事实存在,因该单位主动召回涉案产品,消除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给予警告; 二、没收涉案药品“蛤蚧饮片”(批号:17T61)35包(对); 三、没收违法所得22,351元并处生产货值金额的1倍罚款,即23,072元,罚没款共计45,423元。 |
已履行 |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7日 |
附件:1.鹏扬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