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十七期)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企业地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佛)食药监械罚〔2017〕5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案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 | 佛山市佛平路40号 | 12440605708114783W | 张松平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存在购进并使用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CNAPTM CUFF CONTROLLER(REF:Li10710)”和“LiDCO CNAP MODULE(Ref :HM38-02)”行为。 | 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经合议认定,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的违法故意(动机),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是通过政府招标平台公开招标购进,并经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履行了对供货商资质查验,因实物复杂且违法模块隐蔽,查验有困难,虽有过错,但已一定程度上履行了法律规定义务,已尽所能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因涉案器械的使用,跨越新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时期,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没收未经注册的“CNAPTM CUFF CONTROLLER(REF:Li10710)”和“LiDCO CNAP MODULE(Ref :HM38-02)”模块,免予处罚。 |
已履行 |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6日 | |
2 | (佛)食药监药罚[2018]22号 | 佛山市广药健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佛山市广药健择医药有限公司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村东约(土名)“水围”华翠南路西侧 | 91440605193534358N | 方达锋 | 佛山市广药健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药品“乌金活血止痛片”(批号:20171126),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经查,该单位共购进240盒上述药品,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召回,销售金额1,779.8元,销售利差99.80元。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99.8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