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十五期)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企业地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佛)食药监药罚〔2018〕14号 | 生产劣药莲子(批号:180101)案 | 佛山星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镇东大道电台路西一巷2号 | 91440605586382789L | 黄建祥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莲子(批号:180101)经检验结果为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规范,当事人存在不按规范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和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进行处罚。给予警告、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日 |
附件: (星联)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