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检验机构、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要求,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非医用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我局2020年4月公布的《佛山市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即日起失效。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佛山市非医用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非医用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等工作。
监督抽查的产品
(一)抽查产品:非医用防护口罩,包括儿童口罩。
(二)监督总体:佛山市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取的样品同一标称生产者或商标、同一标准、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集合。
二、抽样检验程序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二)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
(三)承检机构在抽样、复检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三、抽样方案
(一)样品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用。每组样品需抽取样品数量见下表:
(二)抽样方法。确定抽样名单、选择被抽样对象时,应符合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3和第6章抽样的相关要求。
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封条封样,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备用样品可由被抽样者先行无偿提供,封存在检验机构,待异议需要复检时再行购买。包装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途中被损坏或污染。封样方式应能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封样单上应有抽查企业和抽样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封样单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四、检验依据
(一)产品标准。
GB 2626-2019《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GB/T 38880-2020《儿童口罩技术规范》
T/GDMDMA 0005—2020《一次性使用儿童口罩》
T/GDBX 025-2020《日常防护口罩》
T/CTCA 7-2019《普通防护口罩》
T/CTCA 1-2019《PM2.5防护口罩》
T/CNTAC 55-2020,T/CNITA 09104-2020《民用卫生口罩》
现行有效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一)明示产品标准为GB 2626-2019。
(二)明示产品标准为GB/T 32610-2016或其他适用的标准。
(三)明示产品标准为GB/T 38880-2020或其他适用的标准。
六、本细则未明确的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 020-2020)规定执行。
如抽到的产品未标注有效执行标准、无法获得有效的标准文本、或采用的标准文本无本细则规定的检测项目,则按GB/T 32610-2016进行检测,提供实测值。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