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至7月,佛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两期全市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本次对佛山市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执行标准为GB/T 32610-2016以及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平板式防护口罩、折叠式防护口罩(不可带有呼吸阀)等非医用防护口罩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在第二期抽查中,对全市21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1批次防护口罩产品抽样检验,经法定抽查流程,最终检验结果为:合格4批次,不合格17批次,不合格发现率为80.95%,不合格项目涉及过滤效率、防护效果等。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由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抽检的监督(核查)总体确定为:佛山市生产领域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型号同批次非医用防护口罩产品。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局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防护口罩产品生产企业予以处理。
一、抽查结果分析
(一)本次抽查检验依据及检验项目
1.检验依据:本次抽查检验依据标准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或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及判定。
2.检验项目
吸气阻力、呼气阻力、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微生物;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1、主要不合格项目:过滤效率、防护效果。
2、不合格原因分析:
2.1过滤效率不合格项目分析:本次抽查中有17批次产品的过滤效率项目不合格,其中盐性颗粒过滤测得最小值为9.4%,油性颗粒过滤测得最小值为8.4%,远低于国家标准 GB/T 32610-2016盐性≥90%、油性≥80%的要求。呼吸防护口罩最主要的作用,是对细菌或者颗粒进行过滤阻截,从而对佩戴者起到呼吸防护作用。过滤效率不达标的产品,会将佩戴者直接暴露于病菌和PM2.5环境中,极大地增加了使用者患病或传染的风险。
2.2防护效果不合格项目分析:本次抽查中有11批次产品的防护效果项目不合格,所测得样本防护效果最小值仅为8.0%,远低于国家标准 GB/T 32610-2016 ≥65%的最低质量要求。与过滤效率同理,防护效果不达标的产品,无法保护使用者免受环境空气中悬浮的微生物的侵害,可能导致细菌、粉尘等通过口罩部件或者从口罩与脸部之间的空隙进入鼻腔,降低口罩的防护性能。
本次抽查发现,产品合格率最高的为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合格率为87.5%;产品合格率最低的为执行国家标准 GB/T 32610-2016的产品,合格率仅为11.1%。主要原因在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类生产企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加入到口罩的增量生产中,但是由于缺乏生产经验、技术水平不足、原材料质量问题等,紧急上马制造的口罩质量往往难以保证。也有一部分企业在执行企业标准中有意选择对自身有利的参数和方法,关键技术指标定的较低甚至是远低于国家标准要求,实际的产品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
二、生产经营警示
根据本次我市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结合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对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具体要求,特提醒我市非医用防护口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缺陷以及环境污染问题,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三、消费指引
(一)选择的口罩,其包装完好,并有产品合格证明、性能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二)应根据实际使用环境选择不同等级过滤效率的口罩,在重度污染环境则需要选择过滤效率大于90%的口罩。
(三)尽量选择没有异味且口鼻部没有化纤碎屑的口罩,防止细小纤维随人体呼吸进入呼吸道引起肺部感染。
(四)口罩与面部的贴合程度要好。可以根据自己的脸型选择诸如杯型、蝶形、鱼型等口罩,因为如果口罩与人脸不贴合,过滤效率再好的口罩,空气中的尘埃粒子就会从口罩四周的缝隙处进入呼吸道。
(五)应按照口罩的使用说明并正确佩带。应佩戴舒适,呼吸阻力小,重量轻,佩戴卫生,清洗方便的口罩。
(六)呼吸困难和体弱者应谨慎选择使用口罩,如果特定条件下需要使用,应选择呼吸阻力较小,同时防护效果又佳的口罩。
附件:1.2020年度佛山市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第二批);
2.2020年度佛山市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第二批)。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