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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3 09:08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佛山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佛山标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优品无忧”放心消费环境,规范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佛山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2020〕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保障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的资金,包括开展佛山标准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三包有效期内退货先行垫付资金和对企业购买佛山标准产品责任保险补贴资金两部分。其中,先行垫付资金纳入佛山市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市融担基金)架构体系下作为子项目,在市融担基金中列支,产品责任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向市财政进行预算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先行垫付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生产企业超期回款作为补充。次年根据资金损耗及核销情况,再由市财政列入预算进行补足。

  第四条  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机构,是指负责佛山市融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开展佛山标准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和三包有效期内退货先行垫付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国内购买佛山标准产品,不影响产品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生产企业退货,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退回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产品价款。退回产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三包有效期内退货,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内,按照国家三包相关规定进行了修理、换货,且符合退货的条件,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退回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并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扣除折旧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先行垫付,是指消费者通过佛山标准产品消费维权专用平台申请佛山标准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三包有效期内退货,生产企业在限期内不履行退款的主体责任,管理机构从市融担基金项下先行垫付资金开展款项垫付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生产企业为佛山标准产品购买的用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责任保险,以佛山标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内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落实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产品责任保险补贴)的年度预算。

  (三)审核七天无理由退货及三包有效期内退货先行垫付项目,通知管理机构拨付先行垫付资金。

  (四)督促佛山标准产品生产企业履行退货退款的主体责任。

  (五)确定保险基本条款,审核佛山标准产品责任保险补贴项目,提出资金分配安排,报市财政局统一拨付至企业。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产品责任保险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将所需资金预算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二)监督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先行垫付资金的运营管理。

  (三)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管理机构设立先行垫付专用账户。

  (四)拨付产品责任保险补贴资金。

  (五)组织实施资金的财政监督。

  (六)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日常管理运营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先行垫付资金。

  (二)按本规定设立先行垫付专用账户。

  (三)拨付七天无理由退货及三包有效期内退货先行垫付资金。

  (四)对1年内发生3次(含3次)以上限期内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五)制作资金台账,定期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资金先行垫付、回款、核销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六)保护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企业信息安全。


  第三章  资金用途、使用条件和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开展佛山标准产品七天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三包有效期内退货先行垫付。

  (二)用于佛山标准产品生产企业购买产品责任保险的补贴。

  (三)其他佛山标准产品保障政策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消费者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下列情形的产品: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二)退货的产品应当完好,包装、票据齐全,且不影响产品二次销售。

  (三)退货时应当将产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第十五条  消费者申请三包有效期内退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企业因无同款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
    (二)产品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企业有同型号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消费者按规定承担已使用过的商品折旧费。

  第十六条  七天无理由退货及三包有效期内退货先行垫付程序如下:

  (一)程序启动。消费者通过佛山标准产品消费维权专用平台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及三包期内退货申请,并按要求将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而生产企业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退货退款的,消费者申请先行垫付,市市场监管局启动先行垫付程序。

  (二)业务审核。市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是否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及三包有效期内退货条件,符合条件的,将先行垫付评估意见通报管理机构和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通报消费者,先行垫付程序终止。

  (三)资金拨付。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根据评估意见拨付先行垫付资金。

  (四)资金回收。市市场监管局督促企业履行退货退款主体责任,在先行垫付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汇至管理机构先行垫付专用账户。

  (五)资金核销。企业足额回款的,管理机构对该笔先行垫付资金进行回款确认;按自然年度对半年内未回款的计入先行垫付资金损耗,1年内回款的先行垫付资金按实进行损耗确认及核销工作;超过1年回款的作为先行垫付资金的补充,计入先行垫付资金规模。

  第十七条企业在收到先行垫付评估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市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再次确认,再次评估意见是企业不应承担责任的,管理机构将该笔先行垫付资金确认损耗;再次评估意见是企业应承担责任的,企业于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汇至管理机构先行垫付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佛山标准产品先行垫付工作情况,可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先行垫付评估服务,评估服务费用在市融担基金中列支,由管理机构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意见进行拨付。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报告资金拨付、回收和核销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产品责任保险补贴,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佛山标准产品生产企业,并已为企业生产的佛山标准产品购买佛山标准产品责任保险。

  (二)保险合同符合基本条款要求。

  (三)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补贴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佛山标准产品责任保险补贴程序:

  (一)提出申请。企业通过佛山扶持通申请佛山标准产品责任保险补贴。

  (二)材料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可通过评审的方式对佛山标准产品责任保险情况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三)资金审批。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核查通过的列入补贴名单,市市场监管局结合佛山标准工作情况确定当年具体补贴比例、额度。

  (四)补贴拨付。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补贴拨付。

  第二十二条  按比例对企业购买佛山标准产品责任保险进行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获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超过5次在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退货退款,且先行垫付评估意见确认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或三包有效期内退货条件的,记录未履行主体责任一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回款先行垫付资金的,记录未履行主体责任一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达到3次,或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回款先行垫付资金达到50万元的,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其佛山标准产品证书,不再享受佛山标准产品消费维权保障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个年度内,当单一企业的先行垫付金额达到200万元,暂停先行垫付,当企业回款使得先行垫付金额低于200万元时,重新开展先行垫付。

  一个年度内,当全部企业先行垫付资金总额达到2000万元时,暂停先行垫付,当企业回款使得先行垫付资金总额低于2000万元时,重新开展先行垫付。次年资金补足后重新开展先行垫付。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管理,督促企业、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履行主体责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保证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市市场监管局如发现企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等骗取、套取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本文件政策解读:关于《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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