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地址:《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是指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根据检查结果对农贸市场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并根据量化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的一项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提升”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示量化分级结果,确保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和公正。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量化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鼓励农贸市场提供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等级。
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农贸市场(指食用农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均应纳入量化分级管理范围。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行年度等级管理。监管部门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本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把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优秀)、B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良好)、C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一般)和D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较差)。
农贸市场开业经营满一年、接受日常检查1次以上,进行首次等级评定。开业时间不足一年的,当年只参加量化评分,但不定级别。
等级评定一年1次,也可以根据具体监督检查频次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
等级评定以初审等级情况、联合现场考评复审得分情况和交叉互评得分情况为依据,确定年度等级评定。
1.全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分以下等级。
年度等级 | 评定得分总分 |
A级(优秀) | 90分以上(含90分) |
B级(良好) | 80分(含80分)至90分(不含90分) |
C级(一般) | 60分(含60分)至80分(不含80分) |
D级(较差) | 60分以下(不含60分) |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时评定为D级(较差):
(1)市场开者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
(2)在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方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3)市场开办者存在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4)因市场开办者管理不善,场内经营户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处理的。
3.有下列情况,量化分级评定时可以酌情加分:
(1)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有明显特色,有值得推广的措施,每条加1分;
(2)市场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荣誉,分别给予2分、3分、5分的加分。同一类荣誉分别获多级表彰的,按获得最高级荣誉加分标准加分,不得累加。
4.有下列情形的,量化分级评定时应当予以减分:
(1)市场开办者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场内经营户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户次扣0.5分;
(2)因食品安全管理不善,被各级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中造成不利影响的,一次性扣5分;
(3)因市场开办者管理不善,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责任事故或因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带来恶劣影响的,一次性扣10分。
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成立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专责小组,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开展、加(减)分事项审批、考核评定资料审核及年度等级评定等工作。
1.市场自查自评。
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照附件1《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的项目进行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逐条逐项落实整改,并将自评结果报属地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 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考评。
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农贸市场上年度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情况及日常监管工作需要,对照附件1《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进行不同频次的日常考评,对量化分级等级较高的,可适当减少考评频次,但量化分级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考评频次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对量化分级等级较低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日常考评频次。考评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3. 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初审推荐。
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全年日常考评得分平均值计算年度量化分级评定得分,对应量化分级等级评定标准,填写《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初审表(附件2),并将《佛山市农贸市场基本情况表》(附件3)、《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加(减)分事项审批表》(附件4)等材料,按照全区的工作安排,一并报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量化分级专责小组进行复审定级。
4.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复审定级。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量化分级专责小组应对各镇(街道)提交的评定材料进行复审。
对镇(街道)所有推荐为A级的农贸市场,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联合镇(街道)进行联合现场考评复审。对于联合现场考评得分不符合A级得分标准的市场,按照联合现场考评得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最终级别。
对镇(街道)推荐为B、C等级的农贸市场,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抽调镇(街道)监管人员按照一定比例开展交叉互评,交叉互评得分不符合对应推荐等级得分标准的要上报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量化分级专责小组重新核定。开展交叉互评的比例由各区局自行确定。
对镇(街道)推荐为D级的农贸市场,镇(街道)要“一场一策”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量化分级专责小组。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量化分级专责小组根据镇(街道)推荐等级情况、推荐A级市场联合现场检查情况、交叉互评得分情况及年度等级评定标准,拟定年度量化分级等级,填写《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反馈表》(附件5)反馈至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场开办者。对等级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提出异议。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或对提出异议处理后,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等级给予授牌,授牌样式参考《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公示牌》(附件6)。镇(街道)应按照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量化分级专责小组反馈的年度量化分级等级情况制作《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汇总表》(附件7)报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由各区局汇总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结果应通报到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政府网站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同时在市场内醒目位置、市场所在社区公告宣传栏张贴,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各级监管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的等级评定结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级各类农贸市场的奖惩激励机制:
1. 对评为A级(优秀)的市场进行适当表彰,并在有相关奖励或扶持时优先考虑;
2. 对评为B级(良好)的市场进行鼓励培训,对积极配合且符合条件的,可结合工作实际选为种子市场,参照A级(优秀)市场的标准进行重点培养;
3. 对评为C级(一般)的市场或者在量化分级中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对市场开办者、主管单位和物业所有人发出《佛山市 年度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约谈通知书》(附件8),进行约谈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定下整改项目和整改时限,作为重点对象进行严格监管;
4. 对评定为D等级(较差)的市场,除约谈警告、限时整改外,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区级人民政府按照《佛山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将其列入风险隐患较大(III级)以上的重点单位跟进处理。
本规定由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年度)
2.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审批表( 年度)
3.佛山市农贸市场基本情况表
4.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加(减)分事项审批表
( 年度)
5.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反馈表( 年度)
6.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公示牌( 年度)
7.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汇总表( 年度)
8.佛山市 年度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约谈通知书
附件1
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评分表( 年度)
□市场自查自评 □镇(街道)日常考评
□区、镇(街道)联合考评 □镇(街道)交叉互评
市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市场地址: 区 街道
考核项目 | 序号 | 量化分级管理标准 | 量化分级扣分标准 | 量化分级法规依据来源 | 标准分值 | 得分情况 |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 | 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档案及信息报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日常检查制度、标签标识制度、检验检测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 1.完全没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2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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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过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 1.没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直接扣2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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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和市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 | 1.没有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没有培训记录,直接扣2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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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当建立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确保档案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 抽查经营户档案,覆盖市场内所有类型的经营户;每类经营户抽1-2家;高风险产品经营户如畜禽类、熟食类、豆制品类、进口食品类、散装即食类可以多抽,总共抽样量不少于10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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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只适用于批发市场) | 未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每家扣1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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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印制并如实使用统一格式的批发销售凭证,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只适用于批发市场) | 1.市场开办者没有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扣2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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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需经过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 销售者未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又未经过抽样检测合格的,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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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保留检验记录。检验使用的设备、试剂能够满足日常快速检测要求,功能正常,按期校准,试剂没有过期。(只适用于批发市场) | 1.没有建立检验检测制度和检测频次,扣2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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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并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的营环境和条件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有检查记录。 | 1.没有建立自查制度,也没有开展经营环境检查的,直接扣4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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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不合格品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记录相关情况。 | 1.没有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直接扣2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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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 1.农产品未分区销售,交叉情况明显扣2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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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 1.没有信息公示直接扣4分,有公示但过期或信息不完整的,每缺失一项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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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场销售者 | 13* | 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只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 | 1.查看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一)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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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包括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内容。(只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 | 1.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一)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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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证照是否醒目公示。(只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 | 证照没有醒目公示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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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发票不得代替健康证明。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没有有效健康证的(包含过期),发现1人扣2分,扣完为止。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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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食品是否与日用化工品及农药字号的商品混放。 | 销售者的销售及贮存场所不干净,或清洁剂、化学品、杀虫剂等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的,每户经营户发现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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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 冷藏冷冻设施无法运行,或冷藏冷冻食品脱落冷链储存、销售的,每户经营户发现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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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销售者应该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市场内销售的生产加工类产品,如豆制品、冷冻食品、米面制品等经营户,应当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检测报告;需要检疫检验的畜禽类,应当留存检疫合格证明和肉类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抽查2家销售者的进货查验情况,索证索票不全的1家扣1分。没有建立查验记录扣1家扣1分。实行统一配送的,由总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各销售门店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及合格证明材料。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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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 1.发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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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只适用于批发销售者) | 每发现一起无销售记录扣1分,销售记录不全扣1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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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 | 发现一起扣4分,最多扣分20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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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发现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并保留记录,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 现场发现不合格品但未停止销售的扣4分,之前有发生过不合格但没有记录的扣4分,不合格品处理过程和整改措施未跟进的,扣2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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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保留销毁记录。对于因标签标志不符合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可采取补救措施继续销售,但须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 有销毁但无记录扣4分,记录不全扣2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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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需包装或附加标签的,应按要求包装,标准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有分级标准或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有保质期要求的,或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标签应予以标明。 | 每种产品发现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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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 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当包装销售,未包装的,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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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等信息。 | 抽查2家经营者,每发现1次不符合扣1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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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食品,包装标签应符合我国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外包装还应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温度等问题。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和保质期等信息。 | 抽查2家经营者,每发现1次不符合扣1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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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家禽是否“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活禽经营区域应当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 |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发现扣2分 |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17〕317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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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销售畜禽产品的,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向消费者公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 | 发现一次扣1分,最多扣2分。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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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场内熟食品销售者应当穿着工作服工作帽,工作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熟食,须佩戴一次性手套。 | 1.熟食店没有穿着工作服,一家扣1分,扣完为止,不管一人还是多人; | GB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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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场内熟食店是否安装灭蝇灯、紫外消毒灯,销售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熟食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 1.没有灭蝇灯和紫外线,或两者不能正常工作的,一家扣1分,扣完为止; | 《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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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销售、储存散装豆制品、调味肉制品、熟食的容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酱菜,半成品,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做到加盖、加罩销售。 | 1.散装食品没有防护的,一家扣1分,扣完为止; | 《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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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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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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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检查时若现场不存在该条款检查内容,即注明“/",该条款配分为0分,即审核得分=各条款得分之和/(总分-不适用条款配分)*100% |
附件2
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等级初审表( 年度)
市场名称 |
| 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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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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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 是否完成 升级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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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考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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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等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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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初审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镇(街道)分局各存一份。
附件3
佛山市农贸市场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市场名称 |
| 市场类型 | 批发市场 □ | ||
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市场登记证号 |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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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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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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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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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址 |
| 仓库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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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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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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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 | 生鲜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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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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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类□ | 活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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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家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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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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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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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卤熟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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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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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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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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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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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数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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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室 | 有□ 无□ 委托□ | 检测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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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 (请填写制度名称,制度正文作为附件提交) |
报送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附件4
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等级评定加(减)分事项审批表
( 年度)
市场名称:
加分事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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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事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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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呈报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加(减)分事项均需附佐证材料。本表一式两份,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镇(街道)各存一份。
附件5
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等级评定反馈表( 年度)
市场名称: 拟定等级 : 级
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总体评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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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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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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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镇(街道)、市场开办者各存一份。
附件6
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等级公示牌( 年度)
(参考样式)
附件7 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汇总表(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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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场名称 | 经营地址 | 经营面积是否千方以上 | 营业执照 | 开办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食品安全管理员 | 手机号码 | 上年度量化诚信等级 | 与镇街道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 与经营户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 | 是否“种子市场” | 固定经营户(含农产品) | 是否有无证照经营 | 重点品种经营户数 | 市场开办者 | 场内经营者 | 市场自评分数 |
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初审
| 附减分 | 附加分 | 当年度拟申报诚信等级 | 当年度量化考评最终得分得分 |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复审定级 | 备注 | ||||||||||||||||
蔬果 | 生鲜肉 | 冻肉 | 活禽 | 生鲜家禽 | 豆制品 | 散装食品 | 水产品 | 检查次数 | 约谈个次 | 发出《监督意见书》份数 | 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份数 | 立案查处户数 | 检查次数 | 约谈个次 | 发出《监督意见书》份数 | 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份数 | 立案查处户数 | |||||||||||||||||||||||||
1 | 范例:xx市场 | 禅城区xx | √ | xxx | xxx | xxx | xxx | xxx | xxx | B | √ | √ | X | xxx | 无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x |
xxx | xxx | xxx | xxx | xxx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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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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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佛山市 年度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约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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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开办的 市场,在20 年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中被评为C等级(一般)。为提高该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减少食品安全隐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约谈,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场具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准时参加。
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佛山市 区 局
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市场开办者或市场主管部门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