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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23 09:11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打造“佛山标准”,增强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提升佛山制造知名度和影响力,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佛山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2020〕11号),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重点实施佛山标准供给、评价、点亮、培育、保护五大工程,提出探索成立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池,逐步完善佛山标准产品先行垫付和产品责任保险等制度,实行佛山标准产品快速维权,降低消费维权成本。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先行垫付、产品责任保险”三位一体的消费维权保障措施,构建佛山标准产品“优品无忧”放心消费环境,规范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和有关参考资料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28条,对制定《办法》的目的、职责分工、资金用途、使用条件、拨付程序、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和依据、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使用管理规则、某些名词的文义解释等;第二章“职责分工”规定了市市监局、市财政局、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章“资金用途、使用条件和拨付程序”规定了资金用途、申请退货条件、先行垫付流程、第三方评估、申请产品责任保险补贴的条件、补贴程序、补贴最高额度;第四章“风险控制”规定了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情形、撤销佛山标准产品证书情形、先行垫付资金最高额;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有效期。

  四、重点条款解读

  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保障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的资金,包括开展佛山标准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三包有效期内退货先行垫付资金和对企业购买佛山标准产品责任保险补贴资金两部分。其中,先行垫付资金纳入佛山市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市融担基金)架构体系下作为子项目,在市融担基金中列支,产品责任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向市财政进行预算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解释: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的概念,结合我市实际,本《办法》从设立主体、资金用途、资金来源三个角度确定其内涵。

  2.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先行垫付,是指消费者通过佛山标准产品消费维权专用平台申请佛山标准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三包有效期内退货,生产企业在限期内不履行退款的主体责任,管理机构从市融担基金项下先行垫付资金开展款项垫付的行为。”

  解释:先行垫付是本《办法》资金用途之一,根据我市设立资金的政策,需明确先行垫付的概念、适用情形,便于消费者正确理解和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拟定。

  3.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生产企业为佛山标准产品购买的用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责任保险,以佛山标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内容。”

  解释:产品责任保险补贴是本《办法》资金用途之一,根据我市设立资金的政策,需明确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适用情形,便于企业购买符合要求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14〕680号)拟定。

  4.第十四条“消费者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不属于下列情形的产品: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二)退货的产品应当完好,包装、票据齐全,且不影响产品二次销售。(三)退货时应当将产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第十五条“消费者申请三包有效期内退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企业因无同款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二)产品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企业有同型号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消费者按规定承担已使用过的商品折旧费。”

  解释:先行垫付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资金使用规则,需设定先行垫付的条件,先行垫付以符合退货条件为前提。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拟定。

  5.第二十条“企业申请产品责任保险补贴,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佛山标准产品生产企业,并已为企业生产的佛山标准产品购买佛山标准产品责任保险。(二)保险合同符合基本条款要求。(三)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补贴申请。”

  解释:产品责任保险补贴惠及企业,提高了企业购买产品责任保险的积极性,而享受补贴的前提是已购买保险,因此,统一申请产品责任保险补贴的标准。

  6.第二十三条“企业超过5次在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退货退款,且先行垫付评估意见确认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或三包有效期内退货条件的,记录未履行主体责任一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回款先行垫付资金的,记录未履行主体责任一次。”

  第二十四条“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达到3次,或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回款先行垫付资金达到50万元的,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其佛山标准产品证书,不再享受佛山标准产品消费维权保障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释:为增强企业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感,提高企业参与标准化建设的认识和执行力,做好风险控制。



  政策原文: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