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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24 15:28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什么要推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答: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不断高涨,商事主体数量持续大幅增长,商事主体名称资源日益紧缺,“起名难、效率低”成为困扰商事主体便捷准入的痛点。登记机关只有进一步提高商事主体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推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才能有效缓解当前突出问题。

二、什么是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答: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指登记机关通过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定录入并自主填写申请商事主体名称的一项服务。

三、登记机关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做了什么准备工作?

答:一是向社会开放商事主体名称库;二是制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三是建设全市统一的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

四、申请人依托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可享受哪些便利化服务?

答:可享受商事主体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择判断和自主填写申请的便利化服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零上门”。只要符合自主申报条件规定,申请人只需登录服务系统,就可实现商事主体名称的自主申报,无需再到登记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二是“零等待”。服务系统能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对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名称进行自助查询、比对、判断,并即时给出结果。

三是“零表格”。服务系统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信息进行存档,形成电子档案,申请人在后续提交的登记材料中,无需提交商事主体名称申请表格。

五、佛山市实施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六、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申请人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当遵循自愿申请、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七、 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适用哪些范围?

答:佛山市实施的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适用于冠“佛山市”、“佛山”行政区划的商事主体名称以及冠“佛山市”、“佛山”并与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商事主体名称,但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商事主体仍保留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制度。

八、 怎样进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网址:http://qcdz.gdgs.gov.cn/qcdzhdj/nameapply/),注册用户后,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商事主体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择判断、自主填写申请。

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商事主体名称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九、申请人需要自助查询比对什么内容?

答:申请人通过服务系统对填报的名称自助查询比对以下事项:

(一)是否违反企业名称禁用规则;

(二)是否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

(三)是否与佛山市各级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或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存在相同或相近;

(四)是否与已获得上级登记机关登记、核准或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存在相同或相近;

(五)是否符合办法以及《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其他规定。

十、怎样才能知道商事主体名称自主查询比对的结果?

答:服务系统协助申请人对其填报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即时向申请人反馈名称予以通过、依条件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果。

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的,提示申请人可以确认自主申报通过;反馈名称依条件通过的,提示通过的条件,且申请人确认符合通过条件并同意承担使用责任后,可以确认自主申报通过;反馈名称不予通过的,提示申请人不能自主申报通过。

十一、已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申请人是否可以随意更改自主申报时所填报的信息?

答:不可以。

十二、申请人能否撤回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

答:在保留期内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撤回。

十三、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理企业登记?

答:自主申报通过后,申请人应在名称保留期内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手续。保留期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

十四、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的保留期多久?

答: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保留期为30天。

十五、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可以申请延期吗?

答:对在保留期内的名称,可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延长30天。例如:查询比对通过的名称的保留期至4月30日止,申请人在4月15日申请延长保留期并自主申报通过,延期后的保留期至5月30日止。

十六、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可以转让给他人吗?

答: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

十七、哪些人可以使用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

答:除申请人外,已自主申报通过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该名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企业登记。

十八、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是否意味着登记机关一定给予登记?

答:不一定。申请人以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办理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现存在违反《办法》规定的自主申报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

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有可能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公众误解,服务系统将提示申请人谨慎选择,告知申请人申请该名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申请人选择确认自主申报通过的,应向登记机关承诺不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出现名称纠纷时,愿意根据民事纠纷解决原则,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并愿意按照处理结果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九、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办理企业登记时还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申请人在名称保留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的,应当按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属于依条件自主申报通过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或授权文件:

(1)自主申报的名称使用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需提交该非营利法人出具的授权文件。

(2)自主申报的名称使用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需提交该企业出具的授权文件。

(3)自主申报的名称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需提交商标持有人出具的授权文件及有效的商标证明文件。

(4)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不同且名称属于佛山市各级及上级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组织形式不同且名称属佛山市各级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存在包含关系且名称属于同一地级以上市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内的,需提交投资关系证明。

二十、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涉及办法规定的名称相近情形的,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

答:一是存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予登记的可能;二是存在虽然予以登记,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名称被强制变更的风险,并可能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二十一、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答:(1)可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请求登记机关处理。

二十二、发生名称争议,应向哪级登记机关请求处理?

答:发生企业名称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核准或登记存在争议的企业名称的企业登记机关请求处理。。

二十三、如何理解“商事主体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答:“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列入《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韩文汉字、日文汉字等非通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包括英语、日语等文字,不得使用“字母”包括汉语拼音字母、注音字母和外语字母等。

二十四、商事主体名称由几部份组成?

答:商事主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加括号标注。

比如:佛山**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科(佛山)房地产有限公司

**科房地产(佛山)有限公司

二十五、如何理解“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可以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限定语”?

答:举例说明,如桂林米粉、沙县小吃。

二十六、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有哪些情形?

答:根据《办法》规定,包括六种情形: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二十七、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有哪些情形?

答:根据《办法》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

(二)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二十八、商事主体名称不得使用的内容和文字还有哪些情形?

答:根据《办法》规定,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名称不得含有或者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的;如“美国”“世贸组织”“劳联”等;

(二)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的;如各党派名称、“中南海”“妇联”“第XX军”。

(三)含有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

(四)使用与企业法定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的;如有限公司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五)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的;如“传销”“博彩”等。

(六)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的。如“国旗”“国徽”“国歌”等。

二十九、如何理解 “商事主体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商事主体名称”?

答:举例来说,已经存在个人独资企业“佛山市**阁酒楼”,就不得再申请设立“佛山市**阁酒楼有限公司”,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十、如何理解“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答:在字典及文献中,有不同于地名的其他的释义。如高明、南海等。

三十一、如何理解“已登记、核准”?

答:“已登记、核准”是指按照名称分级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某一登记机关已经在先登记(含变更、注销未满一年)和核准(含在先申请尚未核准)的所有商事主体名称,其范围与该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的商事主体名称库的范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