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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2-01-27 10:57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根据我市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人物同防”、“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我市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提醒告诫如下:

  一、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求,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疫情防控和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农贸市场、冷库、药店等重点场所应当做好“进门三件事”(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佩戴口罩)。进口冷链食品冷库落实疫情防控“十必须”,做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健康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落实“三专、三证、四不”(“三专”指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三证”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四不”指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对需要打开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毒等要求。生产经营的冷冻食品“四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消毒证明、随附追溯码)、冷藏食品“两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随附追溯码)齐全。进口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称“冷库通”)注册,并在进口冷冻食品出入库两日内登录“冷库通”,准确、规范、真实地上报出入库信息。

  三、按要求落实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工作,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要落实好每周核酸检测全覆盖。冷链食品加工制作阶段,食品原料应洗净后使用,盛放或加工制作的容器和工具应生熟分开使用,处理生鲜食品所用的容器(盆)刀具和砧板等器具应单独放置,及时清洗、消毒,避免与处理直接入口食物的器具混用,避免交叉污染,烹调食用生鲜食品时,加工烹调应做到烧熟煮透。

  四、药店应当注册粤康码公共场所行程卡打卡功能,在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居民购药指引》《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名单等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做好进店购药“三查验”工作,发现体温超过(等于)37.3℃或健康码为“黄色”、“红色”的居民到店购药的,应当指引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不得向其销售《目录》内药品。如发现健康码为“红色”的居民到店,药店工作人员还应当立即向属地社区“三人组”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涉及商场内药店的,还应当同时报所在商场物业管理单位,并做好报告记录。销售《目录》内药品,必须严格落实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先将购药者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智慧药监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待购药人员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售药。药店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查询每日更新的中高风险地区、有本土病例地级市等涉疫地区名单,加强营业场所消杀登记和个人防护措施,做好顾客进店和购药打卡留痕。

   五、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准确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并做好记录,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六、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一)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和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有合法来源(有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无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以及消毒证明的冷冻食品的行为;

  (四)生产经营的进口冷冻食品“四证一码”齐全,但没有及时、准确记录每批次重点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信息、核酸检测结果、经消毒的证明、货物来源去向和数量、位置等关键数据,不录入省“冷库通”的,外包装中未张贴“冷库通”中自动生成的“随附追溯码”的行为;

  (五)为他人生产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行为;

  (六)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特别是《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药品目录》中涉及的药品;

  (七)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药品目录》药品;

  (八)生产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含假冒)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体温计、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以及呼吸机等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体温计、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以及呼吸机等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

  (十)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医用口罩、红外体温计、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包括未经许可或者备案销售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和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等行为;

  (十一)非医用防护服冒充医用防护服;

  (十二)以“出口”名义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体温计、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以及呼吸机等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

  (十三)未按规定取得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销售防护产品(口罩、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等);

  (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产品以及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

  (十五)以普通、工业用等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

  (十六)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以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防护产品的行为;

  (十七)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十八)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储存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十九)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

  (二十)违法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二十一)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二十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

  (二十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二十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十五)未按规定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进行消毒处理或记录,以及其他违反涉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七、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相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经本次提醒告诫后,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广大群众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欢迎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节日期间是疫情防控的关键节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者要体现社会责任与担当。让佛山全社会共同携手,科学防控、精准防控,以实际行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全、美好、祥和的新春佳节!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