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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2020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4-29 09:1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为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作用,佛山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市开展2020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的评选活动。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出佛山市2020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一、“一种旋转洗澡椅”涉外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请求人为加拿大籍权利人,诉被请求人侵犯了其“一种旋转洗澡椅”实用新型专利权。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第二天开展现场勘验,提取涉案产品及宣传画册各一件,初步判定为侵权。经执法人员结合技术、法律、经济三个维度进行专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请求人赔偿6万元,承诺不再实施侵权行为,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销毁了侵权产品和宣传画册。

  (二)典型意义

  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具有成本高、时限长等问题,加之不熟悉所在地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存在一定的困难。建议专利权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行政保护、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本案是一宗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同保护、快保护”工作要求,迅速通过现场勘查查明事实,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6天时间,降低了涉案双方的处理纠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二、“一种电热煎烤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请求人拥有“一种电热煎烤炉”实用新型专利,该电热煎烤炉用于户外烧烤,可以在户外淋雨的情况下正常工作并准确控温,出口欧美广受欢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现场调查、口头审理、查明事实后,第26天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请求人承认侵害专利权的违法行为,承诺今后未经请求人的许可不再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权产品,并赔偿请求人20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控产品出口外销,请求人取证困难。在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推迟复工复产造成较大损失,专利侵权对企业更是雪上加霜,严重打击了海外市场,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立案,多次组织调查和调解,使专利权人获得合理赔偿,快速保护了请求人的专利权,帮助企业将损失降到了最低点。通过此案件的办理,对同类侵权责任人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请求人迅速挽回了海外市场。同时,以案件办理为契机,请求人先后与多家企业达成专利许可使用协议,促进了专利的转化运用,有效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彰显专利行政快保护的良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三、“一种软硬结合手机套及其加工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请求人拥有“一种软硬结合手机套及其加工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用于生产软硬结合的手机套,使手机套足够柔软的同时也提高了抗拉扯能力,使手机套更加耐用,相关产品广受欢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第一时间在被请求人生产车间现场对被控产品及其加工方法和模具进行技术特征对比分析,初步判断被控产品和模具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而加工方法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庭审后,请求人撤回主张加工方法侵权的请求。在庭审过程中,被请求人提供了一款与涉案专利生产出来的手机套相似的产品的专利文件,该专利文件申请日在涉案专利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第六十二条规定,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经审理,确定被控产品使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增加抗拉层与软塑料结合从而产生软硬结合耐用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采用自上而下的上硬化透明层、上印刷层、透明主体层、下印刷层、下硬化透明层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无立体感、易褪色、不耐摩擦。最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对比文件与被控产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认定被请求人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的理由不成立。同时,认定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被控产品手机壳、使用的被控模具构成侵犯请求人专利权,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产品手机壳,立即停止使用被控模具的裁决。

  (二)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专利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但由于产品手机套的价值较低,专利权人维权的意识和动力不足,维权成本较高,导致侵权现象在一定范围内比较普遍。对这类专利权人,在勇于维权的同时,也要善于维权,收集掌握相关的侵权证据,及时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本案专利是涉及产品及其加工方法和模具的发明专利,技术复杂、取证困难。为了更准确地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生产车间现场对被控产品模具和加工方法进行技术特征比对。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后,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四、6.16”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6日,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南海综合执法支队根据转办线索,对桂城街道某出租屋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温某正在场所内整理包装出版物,查获《逆袭特训》等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物2355本。因涉案出版物超过法律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办案单位于2020年6月17日将此案移送佛山市公安局。经佛山市版权局鉴定,涉案图书均不是出版社委托印刷、发行的图书,侵犯了出版社经著作权人授权获得的复制、发行权,是盗版图书。2020年11月9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温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典型意义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单位对案件线索分析研判,与各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分工联动,并保持追究刑事责任阶段衔接协作,为案件最终顺利起诉和判决作出应有的贡献。

  案件的成功查处得到了省“扫黄打非”办表扬,也被省公安厅列入“飓风2020”专项行动,成效显著,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成效显著,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版权保护氛围,助力佛山市创建国家版权示范城市。

  五、万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其作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根据转办线索,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南海综合执法支队在远程勘查“若蓝格”网站时,发现其上传多种电子杂志供他人下载。经调查,该网站由万某开办,自2014年以来提供PDF电子杂志下载,网站上共发布的503种1384册电子杂志均为境外和港台地区的PDF电子杂志,没有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没有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站从2019年12月开始增设下载部分PDF电子杂志充值收费功能,至被查处时共获利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典型意义

  在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通过做好(远程)勘验笔录先行固定证据。本案涉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其作品1776册,并收取下载费用,该行为涉嫌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此案超出办案单位管辖范围,后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查处,属于佛山市2020年度“两法衔接”知识产权类处罚案件,有积极的代表意义。

  该案件的查处,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版权保护氛围,助力佛山市创建国家版权示范城市。

  六、“Adidas”等9品牌诉深圳某公司跨境电商渠道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8日,佛山海关在对深圳某公司出口到法国的跨境电商商品实施查验时,发现2039双使用 “adidas”等5个知名商标的运动鞋和 65件使用“CHANEL”等4个知名商标的衣服,涉嫌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等9家知名品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办案部门立即启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经联系相关权利人确权,海关于11月13日立案调查并扣留相关货物,经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侵犯知识产权,于12月18日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月29日依法对侵权货物作实施销毁处理。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贸易业态迅猛发展,特别是新模式的试点运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增加。该案的成功查办,体现了佛山海关发挥职能优势主动作为,是打击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新模式下侵权行为的积极探索和良好实践,规范新兴贸易业态健康发展的重要成果。

  在国际贸易摩擦频发的背景下,海关一视同仁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在华投资信心,营造良好氛围,有效解决贸易碎片化、监管分散化等问题,促进跨境电商平台的净化,推动形成当地外贸发展新格局。

  七、广州某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某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3日,顺德区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权利人广州某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反映佛山市顺德区某奶茶店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2020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对涉案奶茶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店内装饰画、门头易拉宝广告、员工服饰的帽子、结账单、菜单、奶茶纸杯、奶茶塑料杯、打包袋等物品上有“图片1.png”字样,同时在“美团”平台发现该奶茶店有使用“图片1.png”字样开展奶茶外卖服务。现场查获印有“图片1.png”字样的奶茶包装用品417个。

  经查,该奶茶店的违法经营额为38144.58元。其经营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奶茶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有“图片1.png”字样的奶茶包装用品417个,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

  权利人授权加盟店与侵权人经营场所在同一个商圈,直线距离不到300米,侵权人提供堂食的同时在“美团”平台提供外卖服务,对权利人授权加盟店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其经营环境进行取证的过程中,对侵权人在各主要外卖平台开展外卖服务中的侵权行为及时截图固定证据;在侵权人对侵权行为进行整改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日常容易忽视的外卖平台重点关注,力争整改全面彻底。通过对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查处,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有力规范了商标使用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

  八、佛山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6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佛山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反映佛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带有其注册商标的车载除味器产品。办案单位随即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投诉人法定代表人与被投诉人总经理口头约定:由投诉人提供模具、商标、产品设计、专利设计,被投诉人负责采购原材料、组织工人生产10000台型号为A8的车载除味器,交付成品给投诉人。此后,被投诉人共生产出1209台产品,并陆续向投诉人交货。后投诉人以质量问题为由,将936台产品退回给被投诉人返修。返修后投诉人一直未提货,被投诉人将退回的936台产品进行处理,其中511台赠送给朋友,其中的225台存于仓库,另安排公司员工及朋友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经核实,认定销售的数量为200台,销售所得金额共30616.66元。

  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将印有授权委托方商标的产品擅自销售和擅自赠送的两种行为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是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角度,考虑到当事人没有假冒商标的主观故意,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因为代工方自行销售已取得授权生产的产品造成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于投诉人未支付剩余产品加工费用,于是被投诉人自行将产品销售以减少损失。

  顺德作为加工制造发达地区,各制造企业OEM情况较为普遍。通过办理此案,执法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也加强了普法教育。提醒辖区内为他人提供OEM的企业,在签订代工协议时要将商标使用、后续处理,残次品处置等问题尽量详细地作出约定。

  九、佛山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违法接受商标申请注册委托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3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佛山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涉嫌违法接受商标申请注册委托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佛山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20年2月接到佛山市某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在第一类(肥料)商品申请注册“火神山”和“雷神山”两个商标。此后,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主动通过商标申请网络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3月对申请的上述两个商标准予撤回注册申请。此次申请注册“火神山”和“雷神山”商标标识的全部流程均由其流程部刘经理负责办理,应认定刘经理为违法接受商标申请注册委托的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代理机构,其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在第一类商品类别申请注册“火神山”和“雷神山”商标,侵犯了相关规定,构成违法接受商标申请注册委托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主动撤回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决定对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从轻处罚,作出警告、罚款一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刘经理从轻作出警告、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火神山”“雷神山”是武汉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新建的医院名称,在全国乃至国际都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然而,一些人却企图把具有特殊意义的标志作为商标,用来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这样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序良俗。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坚决查处,有利于营造保护知识产权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虽然本案当事人有主动撤回商标申请的从轻情节,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违法接受商标注册申请委托的违法行为仍需要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商标代理工作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专门规定对商标代理机构中违法接受商标注册申请委托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进行处罚,通过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加大了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商标代理机构也能起到更好的警醒与教育作用。

  本案是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宗在同一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进行处罚的案件。通过双罚,加大了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商标代理机构也能起到更好的警醒与教育作用。

  十、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3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案件移送函。函称该局在办理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处查扣印有“曼秀雷敦”商标产品3467件和快麦牌打单机1台,以及报警人提供的印有“曼秀雷敦”商标产品6支。经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鉴定,以上查扣的曼秀雷敦产品均为假冒产品。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涉案价值未达起诉标准,现有证据不足,根据相关规定,将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及涉案物品向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

  2020年5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将案件材料和涉案物品一并移交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接收当日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随即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李某为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贸易公司销售标有“   图片2.png ”标识的商品,涉案商品总货值103680元,核定违法经营额为103680元。该贸易公司未经商标持有人曼秀雷敦公司授权许可,经营涉案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办案单位对该贸易公司作出没收扣押的“曼秀雷敦”产品2469件,并处以1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出现更多的是行政机关因当事人涉案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该案中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机关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公安部门经过侦查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涉案价值未达起诉标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虽然当事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害了消费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触犯了相关行政法规,通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违法分子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有效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