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等4份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佛工商法字〔2017〕220号)、《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佛质监办〔2018〕11号)、《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佛质监办〔2018〕13号)、《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佛质监办〔2018〕12号)规范性文件四份,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
政策解读:https://fsamr.foshan.gov.cn/gkml2/zcjd/content/post_5127419.html